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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补充方案
2002-08-05 21:24
  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法补充案
1997年5月30日 乌兰巴托市

第1条 《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法》新增下述条款:
“第2条 某些畜产品原料按下述额度课收出口关税:”
序号 原料名称 单位 关税额(图格里克)
1 未加工的山羊绒 kg 4000
2 未加工的母骆驼毛 kg 200
3 未加工的公骆驼毛 kg 100
第2条 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蒙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 贡其格道尔吉




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法补充案
1999年1月8日 乌兰巴托市

第1条 《部分商品出口关税额法》增加具有下述含意的第3条:
“第3条 木材、板材按下述额度课收出口关税:
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关税额(图格里克)
44.0144.03 圆木原木 立方米 150000
44.0344.06 墩子木 立方米 150000
44.0744.09 板材 立方米 150000
第2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5日起施行。

蒙古国大呼拉尔主席 贡其格道尔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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