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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政府调整2003年外来劳务比率
2003-08-10 15:23
                蒙古政府决定

           2003年1月8日 第2号  乌兰巴托市

           2003年从国外引进劳务、技术工人的比例


  根据《劳务输出、劳务和技术人员法输入》第四条第1款第4项规定,蒙古国政府决议:

  1、根据本决议附件确定2003年蒙古国企业、机构为工作目的从国外引进劳务、 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

  2、责令政府成员根据本决议附件规定的比例签订政府间条约、协议、招标、执行项目。

  3、外国非政府组织、人道主义援助机构、外语教学单位及科研机构的外国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不超过70%,国内非政府组织和教育机构的外国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0%。

  4、附件中未明确的部门的外国劳务、技术人员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5%。

  5、授权中央劳动就业机构可视情为属于2003年首要外国投资领域的外国独资企业增加外国劳务、技术人员所占比例50%。

  6、责令社会保障与劳动部部长Ш•巴特巴雅尔在根据本决议不能解决执行大型外国贷款或援助项目、建设国家级公路、建筑时外国劳务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的情况下,提交政府解决。

  7、本决议通过后,“关于从国外引进劳务、技术人员的比例”的2001年12月28日第287号政府决议即行作废。

                      蒙古国总理  H.恩和巴雅尔
            卫生部部长兼社会保障与劳动部代部长 П.尼玛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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