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古政府通过矿产资源开发费及特别许可费相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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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9 17:31 文章来源:驻蒙使馆经商参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日前,蒙古政府会议经过讨论做出决议,通过了《矿产资源开发费缴纳、分配、支配办法》和《矿产特别许可费缴纳、分配、支配办法》。根据该办法,特别许可持有者要将分摊到从蒙古国领土上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发运的、利用的黄金、铜、铜精粉销售价格的矿产资源开采费上缴国家预算帐户。分摊到除黄金、铜、铜精粉以外其它矿产销售价格的矿产资源开发费上缴该矿所在省、市、县、区预算帐户。采金特别许可持有者在每次向蒙古银行或有贵金属、宝石买卖及收藏许可的商业银行上缴所开采的黄金时,缴纳分摊到所开采黄金的资源开发费。
特别许可持有者应将本报表季度开采销售的、为销售发运的、利用的矿产的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的基础、资源开发费的总额制作报告信息,并于下一季度头一个月的20日前制作完成并分别送交相关的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
当月因销售黄金、铜、铜精粉而上缴国家预算的矿产资源开发费的30%于下个月25日前划拨到省、市预算帐户,省、市预算总支配者在10日内分配给该矿所在县、区预算。办法草案中还规定,当月因销售除黄金、铜、铜精粉外其它矿产而上缴地方预算的矿产资源开发费的70%于下个月30日前转拨到国家预算帐户。办法规定,国家预算分配给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费总额不得超过省、市、县、区当年的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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