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古政府决定更换矿产许可证 |
|
| 2005-09-13 08:30 驻蒙古经商参处 |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许可证市场秩序,蒙古国矿产石油管理局对矿产勘探、开采许可证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并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将原登记颁发的许可证全部更换为新版许可证,许可证持有者将与矿产石油管理局签订持证合同。原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全部作废。
在蒙古国矿产石油管理局登记获得矿产勘探、开采许可证的中资企业或个人,请务必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持公民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到矿产石油管理局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以免许可证过期作废,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