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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开发矿产资源项目需完成的主要工作程序
2005-11-12 17:10  文章来源:驻蒙古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调研

一、勘探阶段
(一) 登记办理勘探许可证。
1、提交申请。
在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信息中心查阅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向该局地质、矿产登记处提交办理勘探许可证申请(按该处确定的申请书样式填写。外国企业或个人需填写英文部分内容)。申请书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书应附下列文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姓名、正式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外国公民、法人以及在蒙古法定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2)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附申请者的护照复印件,必要时附签证复印件。
(3)以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时,该企业本国批准颁发的有关经营执照和许可证书。如证书为外文,应译成蒙文。
(4)绘制的勘探区域地图。把欲勘探区域所在地的省、县(市区)名称、具体位置和各角交叉点及其度、分、秒清楚地标在地质、矿山登记处提供的同一式样地图上。
(5)按指定账号缴纳750美元(蒙古企业或个人为5万图格里克)手续费的收据。
2、办理程序。
地质、矿产登记处核准后,签发同意公文,并附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函。自领取公文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或个人持此公文到勘探矿权所在地省政府征求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省长签字。完成地方政府手续,将其同意函交地质、矿产登记处,并缴纳第1年度勘查权使用费后,即可申领勘探许可证。
自领取公文之日起30日内不能完成规定手续的,申请自动作废。
(二) 履行环保工作手续。
1、勘探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许可证后的30天内,与勘探矿权所在地省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协商制定环保计划,并提交县(市区)行政长官审批。
2、环保计划获准后,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需将该计划分别送达勘探矿权所在地省技术监督局和县环保负责人各一份。
3、勘探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应将相当于所允诺承担环保义务和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50%的资金存入相关县(市区)行政长官开立的专门帐户内。
4、勘探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记录整理在勘探工作成果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环境恢复工作情况,并每年向勘探矿权所在地省技术监督局和省(首都)、县(市区)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三) 制定勘探工作计划。
自获得勘探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制定勘探工作计划,并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处各一份。
(四) 签订土地、水使用合同。
根据蒙古国《土地法》,与勘探矿权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土地、水使用合同。
(五) 报送勘探工作报告。
每年的勘探工作报告,按地质机关确定的样式填写,并于该报告工作期结束后30天内,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和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处各一份。
(六) 报送卫生和安全信息报告。
向技术监督局和矿产石油管理局报送在勘探过程中保证工作人员、当地居民卫生条件和安全有关的信息报告。
(七) 提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
完成地质勘探工作,达到C级储量,将地质工作总结报告提交蒙古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牵头单位是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处)审批。
(八) 勘探许可证延期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申请延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许可证到期30日之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提交地质、矿产登记处申请延期。
此项工作应提前做,按矿产石油管理确定的样式填写勘探许可证延期申请,由矿权所在地县政府批准(有些省还需省公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省长签字)。申请过程中政府将检查以往年度勘查计划、环保计划、勘查报告、环保计划完成情况报告以及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土地、水等合同的履行情况。以上项目没有完成或履行不好,地方政府将不同意矿权延期。
二、开采阶段
(一) 将勘探许可证转换成开采许可证。
1、提交申请。
向矿产石油管理局地质、矿山登记处提出将勘探许可证转换开采许可证的申请(按该处确定的样式填写。外国在蒙古注册的法人,需填写英文部分内容)。申请书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姓名、正式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决策权负责人的姓名。
(2)如申请者是企业单位,应附负责登记的机关出具的可证明该企业有权在蒙古国进行业务活动的证书。
(3)按规定绘制的矿山场地地图。在地质、矿山登记机关确认的统一地图样本上注明矿区所在省、县(市区)名称,矿区各角的顶点,标明各交叉点的度、分、秒。
(4)按指定账号缴纳600美元手续费的收据。
2、办理程序。
地质、矿产登记处核准后,签发同意公文,并附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函。自领取公文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或个人持此公文到矿权所在地省政府征求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省长签字。完成地方政府手续,将其同意函交地质、矿产登记处审核。审核同意后,申请法人代表与矿产石油管理局局长签定承诺合同,并缴纳第1年度开采权使用费,即可申领开采许可证。
自领取公文之日起30日内不能完成规定手续的,申请自动作废。
(二) 确定矿山所占场地。
矿产开发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登记后的90个工作日内,按矿产石油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要求,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确定矿区边界,设立永久界桩,并由其向矿产石油管理局送交关于该边界的确定卡。
(三) 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制定对矿山开发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矿产石油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
(四) 提交环境评估报告。
根据蒙古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规定,矿山开发及与其相关的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均需进行环境评估。因此,需聘请蒙古国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公司(保证其所做的评估自然环境部能通过的公司),对开发矿山及其相关建设项目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环境评估报告提交蒙古国自然环境部审批。
(五) 提交设计方案。
在矿山开始建设之前,应完成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方案,提交蒙古国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批。
(六) 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首先由蒙古国技术监督局,根据审查通过的图纸、方案逐一进行验收。该局验收通过后,再由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统一验收。
(七) 签订稳定经营合同。
前五年的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的项目,可向代表蒙古国政府的财政部长提出签订稳定合同的申请(具体受理单位是财政部预算政策协调局)。具体期限为: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的项目10年,超过2000万美元的项目15年。
(八) 保证卫生条件与安全工作要求
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应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时,要保证工作人员和当地居民卫生条件和安全,并向技术监督局提交与此相关的信息报告。
(九) 产品出口检验。
项目投产生产出产品后,应将样品送蒙古国地质化验中心化验,并出具产品品质证书。产品品质证书、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齐全后,到海关报关验货。
(十) 缴纳资源开发费。
矿产资源开发费缴纳标准为,开采销售的、拟销售发运和使用的全部产品销售金额的2.5%。
具体计价方法:
1、已出口的产品,根据国际市场定期公布的该产品,或与其类似产品当月的平均价,并按国际贸易接受的原则;
2、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需要使用的产品,按该产品或与其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
3、在国内、外市场销售的产品,无法确定其市场标准价时,则根据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所报收入计算。
缴纳方式:
1、每季度开采销售的、拟销售发运和使用的产品矿产资源开发费,由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在下个季度上缴省税务局。
2、矿产开发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每季度应将本季度开采销售的、拟销售发运和使用的产品数量、销售额计算的依据、费用总额,按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样式,如实填写在报告内,签字确认后送交该局。
(十一) 提交环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矿产开发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记录因矿山作业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每年向主管环境问题的国家环保部、省和县(市区)行政长官、技术监督局,分别送交一份环保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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