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БНХАУ-аас Монгол Улсад суугаа Элчин Сайдын Яамны Эдийн засаг Худалдааны газар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蒙古国自然环境影响评估法(2012)

译文由驻蒙古使馆经商处组织翻译


2012517                                                   乌兰巴托市

第一章   

1条 法律宗旨

1.1本法的宗旨是执行蒙古国宪法第16条第2款,保护自然环境预防人类活动导致生态失衡,本着对自然环境不良影响用自然资源,评价区域、行业范围内执行的政策发展纲领、计划以及各项目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对此作出是否实施的结论和决定,调整参加各方的关系。

2条 自然环境影响评估法律法规

2.1自然环境影响评法律法规由蒙古国宪法、自然环境保护法、本法及与此相应出台的其他法律文件构成。

2.2蒙古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则按条约的规定执行

3条 法律术语

3.1本法所用下列语应理解

  3.1.1“项目”是指新建或对使用的生产、服务、矿业、建筑设施予以更新、扩建等各种业务

  3.1.2“项目实施”是指承该项目的公民法人; 

  3.1.3“自然环境战略评”是指制定国家、地区、部门范围内的政策发展纲、计划过程中,其实施自然环境、社会、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风险、负面影响、后果气候变化趋势和自然灾害现象相结合予以评价

  3.1.4“自然环境状态评”是指制定项目可行性计划文、图纸及国家、地区、部门范围内实施的发展纲、计划过程中勘察确定其实施地区自然环境状态,明确制定项目、纲、计划、政策时下一步应注意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特点;

  3.1.5递增影响评”是指确公民、企业单位定地区、流域实施的项目对人类健康造成负面背景重叠影响,定减少、消除措施;

  3.1.6“自然环境影响评”是指先确公民、企业单位实施具体项目中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后果,定减少消除措施

  3.1.7“评鉴定人”是指有权对本法第3.1.6条所指、评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结论的人; 

  3.1.8“鉴定评”是指本法第3.1.6条规定的自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是否按相关规则完成,报告和结论是否有以及是否正确作出专业结论的行为; 

  3.1.9审核判断”是指对准的自然环境影响评报告、结论是否真实、准出专业结论的行为;

  3.1.10风险评价”是指预先确定化学、生物、物理因素可能对人类、动物、植物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自然灾害现象影响行为;

  3.1.11“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指受项目影响而丧失原态、原样、栖息地的生物多样性移其他地方予以保护的措施。

第二章  自然环境影响评结构、体系及其调整

4条 自然环境影响评

4.1自然环境影响评包括下列内容

  4.1.1自然环境战略评(下称“战略评”);

  4.1.2自然环境状态评(下称“状态评”);

  4.1.3自然环境影响评(下称“影响评”);

  4.1.4递增影响评

4.2.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下属有协调自然环境影响评工作,对本法第4.1.14.1.4和第7.1.2规定的评价结果、报告作出结论职责的自然环境影响评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4.3专业委员会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决定派遣

5条 自然环境战略评

5.1起草政策、纲要、计划的行业部起草过程中进行战略评提交政府审议前将评报告连同草案一并送交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

5.2战略评估需获得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许可的专业机构或行业学术、科研单位,独立鉴定人专家组参与下进行并作出总结

5.3由政府批战略评递增影响评细则。

5.4战略评报告经专家委员会审议作出结论,且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员向政府汇报该结论。

5.5实施项目的部及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战略评结论有关信息,上传自己的网站和为用户创造印刷版本的条件。

6条 状态和递增影响评

6.1项目实施做好本法第3.1.4规定的评估,调研可能发生的影响。

6.2项目实施在相关技术部门科研单位参与下进行状态评,必要时提请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给予导。

6.3对公民、企业单位定地区、流域实施的项目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在相关技术部门参与下进行本法第3.1.5规定的评估。 

6.4必要时主管自然环境政府可委派本法第6.3条所指评估

6.5结合影响范围项目实施支付递增影响评所需费用。

6.6相关技术部门制作的自然环境状态评估报告递增影响评报告提交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下属主管评估事宜的专业委员会审核

7条 影响评

7.1影响评估包括

  7.1.1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

  7.1.2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

7.2应在取得自然资源利用、勘探开采石油矿产资源、以商业用途占有和使用土地权和项目启动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估。

7.3项目实施人应收集相关权力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图纸设计、项目实施地自然环境影响状态明、当地、区行政长官意见其他相关文件,按本法附录规定的分类提请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或自然环境政府部门进行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估。 

7.4对于利用自然资源新建或对运行中的生产、服务、建筑设施予以更新、扩建项目,评鉴定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估并作出下列结论:

  7.4.1否决或驳回技术、工艺和业务对自然环境不利,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战略评结论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的项目 

  7.4.2认为可按一定条件实施项目,不必做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 

  7.4.3认为有必要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

7.5必要时本法第7.6条所指总鉴定人决定,可按14延长一次本法第7.4规定的期限。

7.6根据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决定派遣评估鉴定人和负有领导职责的总鉴定人

7.7由政府批影响评规则和方法,且该规则方法应反映调整自然环境影响评有关事宜、鉴定评估审核判断以及专委员会活动、社会和健康影响评估关系内容。 

8条 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

8.1按本法第7.4.3条作出的结论应明确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目的、方针、范围和期限。

8.2本法第12许可的国内企业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

8.3本法第8.2规定的资质企业按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结果编制报告,制定自然环境管理计划。

8.4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报告应反映下列事项

  8.4.1项目实施地自然环境状态;

  8.4.2项目主要负面影响可能计算其强度、分布、后果的研究结果; 

  8.4.3减少、消除项目主要负面影响可能的建议措施;

  8.4.4减少项目可能给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污染的可方法、工艺和使用自然环境危害小的技术、工艺方面的建议;

  8.4.5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估要求做风险评项目人类健康、自然环境影响风险;

  8.4.6石油、矿产、放射性矿产等项目提出方针、环境恢复目的、范围、验收指标和配套保护措施;

  8.4.7自然环境管理计划目的、范围、验指标;

  8.4.8项目实施地行政机关和受项目影响地公民代表会议意见、笔录;

  8.4.9项目实施地历史、文化遗迹及与项目特点相关的其他事宜

8.5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报告应得项目实施人的正式意见。

8.6由项目实施人承担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费用。

8.7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企业应保存野外工作原始资料、评估专家调研结论原件制作四份评报告分别送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项目实施和项目实施地、区行政长官办公厅各一份,自己保存一份以上各份具有同效力。

8.8当地环保员、国家自然环境监督监察员、各级行政长官和主管地山政府机关监督实施项目公民、企业单位是否自然环境影响评

9条 自然环境管理计划

9.1完成自然环境详细评估的机关以保护、合理用、恢复项目实施地环境,保障战略评建议的落实,减少、消除、预防确定的负面影响,监督、发现项目实施地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为目的编制自然环境管理计划。 

9.2自然环境管理计划是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不可分割部分。

9.3完成总体评估的机关批准该项目自然环境管理计划,授予实施项目许可。

9.4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批自然环境管理计划的制定环境恢复规则、方法,环境恢复规范则依照法律由相关权力部门审批 

9.5自然环境管理计划由自然环境保护计划和环境监测纲组成。

9.6自然环境保护计划应反映减少、消除自然环境影响评确定的负面影响措施,配套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期限所需费用。 

9.7环境监测纲应反映监测项目给自然环境状态带来的变化,总结后果,实施办法,所需费用期限。

9.8完成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的机关每年12接受项目实施当年自然环境管理计划完成情况总结,批准来年计划和所需费用数

9.9除本法第9.10规定,实施其他项目担保其保护自然环境义务的履行,将不低于当年实施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所需费用50%的现金存入县、区行政长官所属保护、恢复自然环境专账户,每年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9.10实施矿产资源开采、选、加工和化工厂项目人,保证其保护自然环境义务的履行,每年将不低于当年实施自然环境保护计划所需费用50%的现金存入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所属恢复自然环境专用账户至开采业务结束。 

9.11根据影响评估对项目实施提出的要求和每年自然环境开采管理计划的落实以及本法第14.1.3条所指计划实现,在关阶段按具体分段返还本法第9.10条所指资金 

9.12当地环保员、国家自然环境监督监察员、各级行政长官、政府中央机关及自然环境民间组织对自然环境管理计划和矿管理计划的落实予以监督。 

9.13必要时由完成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机关作出决定对环境管理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恢复工作情况以及本法第9.12规定的监督结果实施第三方监督作出结论,其所需费用由项目实施承担。 

9.14根据执行自然环境管理计划总结和本法第9.129.13条所指监督结果,完成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的机关按照本法第9.15规定的程序处理是否返还项目实施人所交担保金事宜 

9.15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审批对本法第9.99.10规定的保护、恢复自然环境专账户的支出实施监督规则。 

  1. 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的鉴定 

10.1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的有资质企业,在总体评估限定的期限内将其评报告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交完成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机关。 

10.2收到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报告的鉴定员人应在18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并作出结论必要时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总鉴定人派遣鉴定小组对该报告进行鉴定。 

10.3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总鉴定人最长按18天延长一次本法第10.2条所指期限。 

10.4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根据影响详细评报告和对其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和专委员会结论,依据本法第18.4规定的意见,作出是否实施该项目的决定 

10.5由项目实施作出评估技术部门共同向受项目影响地区居民介绍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报告。 

10.6自然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调整建自然环境影响评估信息关的关系。 

11条  审核判断

11.1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后,实施项目的企业、单位的业务正在或已经他人的健康、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对评的真实正确性进行审判断。 

11.2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总鉴定人作出判断结论的期限,并邀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和及时委派工作组 

11.3完成技术部门承担审判断所需费用,且根据审判断结论向过错方追偿该费用。

11.4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的企业和项目实施方应向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无障碍提供审判断所需资料文件 

11.5判断确定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责要求新按规定完成评估工作和在此期限内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决定中止其对外项目评估资质 

11.6经审判断确定需补充工作的,由完成原详细评的企业承担费用。 

  1. 授予和注销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资质 

12.1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符合自然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5规定的蒙古国企业单位授予蒙古国经营行为许可法15.6.6规定的特别许可。 

12.2申请获得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资质的申请应附下列材料 

  12.2.1企业经营业务介绍; 

  12.2.2反映从事评工作所需信息库、硬件设施人才储备和力的资料 

12.3专家委员会在28个工作日内对本法第12.2提出申请企业的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能力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 

12.4资质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的企业应将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工作作为自己的主业务 

12.5根据专委员会结论,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以三年期授予企业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资质 

12.6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资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企业将延期申请连同所完成工作总结提交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 

12.7专家委员会审查本法第12.6条所指申请、总结报告及与自然环境影响评有关其他资料并作出是否延期资质结论。 

12.8根据专家委员会结论,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以3年期延长企业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资质

第三章  自然环境影响评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13条 项目、纲要实施的权利 

13.1项目、纲要实施享有下列权利: 

  13.1.1向权机关提出战略评估和影响评请求;

  13.1.2筛选做状态、战略和影响详细评估的企业;

  13.1.3要求完成战略和影响评企业保密政策、纲要、计划、项目技术、工艺、商业有关的必要信息。 

  1. 项目、纲要实施的义务 

14.1制定属于战略评、计划机关和实施承担下列义务: 

  14.1.1向权机关、公职人员提供与政策、纲要、计划有关完成战略和项目影响评估的相资料 

  14.1.2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居民、地方行政机关、受项目影响各方、政府相关中央机关汇报、告知自然环境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 

  14.1.3石油和矿产项目的启动和关闭业务有关恢复环境、关停管理计划的制定至在该业务开始三年前完成并征求主管该行业政府中央机关意见报送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 

  1. 有权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企业的权利 

15.1有权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5.1.1要求项目实施方提供自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所需必要的资料 

  15.1.2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中,必要时无障碍进入工作场所提取样品; 

  15.1.3监督采纳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结论的自然环境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向政府相关中央机关提出项目是否结论。 

16条 有权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企业的义务

16.1有权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的企业承担下列义务: 

  16.1.1可利用已有的鉴定、调研结论,且为进一步阐明可进行补充研; 

  16.1.2按照对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报告的指正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 

  16.1.3对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负责; 

  16.1.4保守该项目技术、工艺、商业有关秘密。 

16.2保险法调整有进行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企业风险关系 

  1. 金融部门和投资机关义务 

17.1金融及投资机关有义务拒绝融资危害自然环境、社会、人类健康的一切生产、服务业务。 

第四章  公众参与 

18条 公众参与影响评估业务 

18.1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应通过网页公布需做战略评的发展纲要、计划及纳入自然环境影响评估项目有关信息。 

18.2政府计划实施的国家、地区政策发展纲要计划进行战略评估时应当向公众征求意见。

18.3公众征求战略评意见的期限不超过30可以口头书面提供 

18.4完成项目影响详细评的法人在编制报告过程中应向项目实施地行政机关、受项目影响的当地民、居民正式征求意见组织讨论 

18.5规则调整公众参与事宜,且由主管自然环境政府规则。

第五章  其 

19条 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19.1违反自然环境影响评法律的过错人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法官或国家自然环境监督监察员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19.1.1自然环境影响评估和作出相应决定而擅自开展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区财政预算; 

  19.1.2履行自然环境影响评出的要求,直至纠正违法中止其业务并处以过错企业单位最低工资标准25-30倍罚款 

  19.1.3企业单位没有自然环境管理计划开展业务或未实施计划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的,许可最低工资标准25-30倍罚款

  19.1.4鉴定判断予以证实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估有误的,销评企业的影响详细评资质,最低工资标准25-30倍罚款。 

20条 偿损失

20.1自然环境影响评实施项目或违反评所提要求给自然环境造成损失的应按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审批细则计算损失,责令过错人给予补偿。 

20.2由完成自然环境影响详细评有资质企业单位补偿因误评估自然环境影响给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 

 

 

                                 蒙古国议会议长    ·日勒

 

 

 

 

 

 

 

 

 

 

自然环境影响评法附

自然环境影响总体评项目分类

项目分类

负责实施


 

主管自然环境政府中央机关

省、首都行政长官办公

1.项目

矿产开采

该地区不以盈利目的开采普通矿藏资源

2.重工业项目

选矿

加工

化工厂

焦化厂

其他各种

 

3.轻工业、粮食生产项目

全国性大型工厂

地方中小工厂

4.农业项目

--水库

--灌溉系统

--开荒活动

--地方实施的植树项目

--绿化工程、公园

--从事农业生产的场地

5.基础设施发展项目

--大于10万伏的电厂

-大于35千伏的输电线 

-供暖线 

-水电站

-铁路

-机场 

-国家间和城市间公路 

-国家和城市间通讯 

-石油产品储藏 

--10万伏以内的电厂

-35千伏以内的输电线 

-该地区内的供暖线 

-地方性公路、通讯 

-加油站

6.服务项目

--具有50以上床位的旅店、修养所、疗养所和其他服务场所

--具有50以下床位的旅店、修养所、疗养所和其他服务场所-从事旅游

7.其他项目

--城建

--国防、民防工程

--供水系统

--净化设施

--垃圾统一堆放点等

--大于10000人口的中心、居住点供水、净化设施、垃圾统一堆放点

--以国防或民防目的建设的全国性建筑设施

--具有10000以下人口的中心、居住点供水、净化设施、垃圾统一堆放点

--以国防或民防目的建设的地方性建筑设施

8.生物类项目

--全国性大型渔业

--安置、利用野生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活动

--狩猎或林、狩猎场

--满足当地人口需求的渔业

9.变异有机物生产和服务

提取变异有机物

--生产

--种植

--进口

--过境交易

在地方种植变异有机物

--利用从事中小生产

--种树、生态恢复

10.化学有毒及放射、危险废弃物项目

加工、利用、储存、运输、销毁化学有毒、放射性、危险废弃物业务

 

11.自然保护区开展的业务

国家自然保护区界内开展的业务

纳入地方保护区界内开展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