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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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的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和商务部印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处承担着对在蒙承包工程企业和输出劳务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任务。为加强对蒙输出劳务工作的管理,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在我处办理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劳务项目确认申请

二、劳务输出企业(劳务合作企业)情况介绍(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与蒙方业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四、输出劳务100人口以上的劳务合作项目,外派企业需提交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证明和管理办法

五、拟输出劳务项目情况介绍(附:该项目建设许可证、土地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及项目合同复印件)

六、雇用方基本情况介绍(附:雇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雇主在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在我处取得《劳务项目确认函》后,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审查手续后,请将审查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和劳务人员名单(姓名、护照号)发至我处邮箱(MGjsc_cn@163.com),联系人:阿丽玛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