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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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蒙古中资企业登记备案须知

    根据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资企业在蒙古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向我处报到登记。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处提交《报到登记表》(原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证书

二、境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外企业登记注册证书

四、境外企业章程、合同

五、给经商处的说明函:介绍境内外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业务在蒙项目情况、中蒙员工数量等

六、相关建筑资质证书(工程承包企业);特别许可证、勘探证、开采证等(矿业企业)。

注:上述资料中《报到登记表》需提交原件,其余资料发至我处邮箱(MGjsc_cn@163.com),联系人:阿丽玛秘书。